跳至主要內容

檢討《家庭暴力條例》

決策局 / 部門 勞工及福利局
目的 檢討並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從而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
內容 《家庭暴力條例》於1986年訂立,該條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主要讓某些特定家庭關係中的個人及其子女,透過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

2005至06年度,勞工及福利局聯同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對《家庭暴力條例》及有關問題進行全面檢討。過程中,我們應用了性別主流化檢視清單,考慮兩性的不同需要和觀點。我們亦諮詢了相關團體,包括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政府其他相關的諮詢組織、非政府福利機構,以及婦女團體等。

2007年6月,我們把《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該條例草案其後於2008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

條例修訂後擴大了涵蓋範圍,由原來針對配偶和異性同居者之間的騷擾行為,擴大至包括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以至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此外,修訂後的條例亦把強制令的最長有效期由六個月延長至兩年,以配合婚姻或撫養權的相關法律程序。這些程序一般需時約18至24個月。我們亦放寬法院在發出強制令時附上逮捕授權書的條件。現時,法院如信納施虐者曾導致申請人或有關兒童的身體受到傷害,或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當可能會導致申請人或有關兒童身體受到傷害,便可在發出強制令時附上逮捕授權書。

此外,根據修訂後的條例,法院在發出禁制騷擾令時,可要求施虐者參加反暴力計劃,目的是改變施虐者的粗暴態度和行為。反暴力計劃屬心理教育性質,可供不同類別的施虐者參加。該計劃的內容包括建立積極健康關係的要素,包括性別平等、互相尊重、互勵互勉及理解他人感受的重要性。
受影響的羣體 /人士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
影響 家庭暴力是一種針對性別的暴力行為,而受害人大多為女性。《家庭暴力條例》的各項立法修訂大大加強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獲得的保護,因此,對婦女有正面的影響。

我們在檢討條例和擬訂立法建議時已充分考慮婦女的需要及觀點。我們並定期收集和研究有關虐待兒童、配偶及長者個案的性別分類數據,藉以監察家庭暴力的趨勢及施虐者和受害人的概況。

在諮詢過程中,我們發現一些受害人甚至一些前線專業人員可能不太了解《家庭暴力條例》所提供的法律保障範圍。因此,我們在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通過成為法例後,為社會福利署、非政府機構及婦女庇護中心的前線社工,以及有關諮詢組織舉辦了數場簡介會。我們並會繼續進行宣傳工作,讓市民更加認識新法例大為擴大的保障範圍,並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本身的權益、法律提供的保障及他們可獲的支援服務。
成功因素 / 汲取的經驗 由於家庭暴力是一種針對性別的暴力行為,我們在擬訂立法建議時必須考慮受害人的需要及觀點。在整個檢討和立法過程中,我們諮詢了各相關團體,包括婦女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婦女組織。在立法建議作最後定稿時,我們亦在很大程度上採納了上述各方的意見。以上措施令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過程更加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