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事務牌照
娛樂事務牌照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的施政方針是要提供一個方便營商及有效的制度去規管公眾娛樂場所 , 機動遊戲機及遊戲機中心 。
公眾娛樂場所是指用作舉辦或進行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第172章)附表一中列明的娛樂的地方而公眾是可以進場(不論收費與否) 。任何人如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均須申領牌照。有關的「娛樂」種類包括:
- 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現或其他音樂,戲劇,或劇場方面的娛樂
- 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射放映
- 馬戲表演
- 下述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展覽:圖畫展覽,攝影展覽,書刊展覽,手稿展覽或其他文件或事物展覽
- 運動展覽或比賽
- 賣物會
-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 (第449章)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所賦予的權力執行有關發牌程序。規管的目的是要確保處所的公眾安全和秩序,例如建築物、健康、衞生、消防及通風設備。因此,所有公眾娛樂場所必須符合由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食環署在諮詢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屋宇署 /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房屋署 /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海事處 、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消防處 、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機電工程署及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警方等有關部門後所訂下的要求。
任何人如對於根據本條例獲授予酌情決定權的人,就本條例規定由該名獲授權的人酌情決定的任何作為、事情或事物而行使酌情決定權,感到不滿,可向根據《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 (第220章)第3條設立的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 (第449章) ,任何機動遊戲機的設計,裝置及操作必須事先得到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機電工程署署長批准。機動遊戲機是指任何以動力推動(不包括以人力或地心吸力) 、設計給公眾人士駕駛或乘坐,主要是作娛樂用途的裝置,並且是連同與該等裝置有關的或者在與該等裝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裝備。
任何人如因機動遊戲機發牌事宜不服機電工程署署長的決定,可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25條而成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遊戲機中心是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獲委公職人員”)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 (第435章)負責發牌。遊戲機中心有兩種:十六歲或以上的成人遊戲機中心,以及十六歲以下的兒童遊戲機中心。
任何人如因遊戲機中心發牌事宜不服獲委公職人員的決定,可向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第13條而成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