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扣押入息令簡介-贍養費受款人須知

扣押入息令簡介-贍養費受款人須知

引言

如果你是贍養費受款人,在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沒有合理辯解下而不支付贍養費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須繳付的贍養費。

這份小冊子的目的,是希望用淺白的文字,扼要地介紹「扣押入息令」這項追討贍養費的措施。我們在撰寫這份小冊子時力求準確地解釋法例和法院程序,但這小冊子本身並無法律效力,你有疑問時應徵詢你的律師或通過義務法律指導服務尋求免費指導。

雖然你可以不聘請律師而自己提出申請,但律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幫助你儘快和準確地辦理所需手續,及幫助你向法院提供在裁決時應考慮的事項。

你如果因經濟問題而無力聘請律師,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你如果在經濟上符合資格,並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該署可以為你委派律師,協助進行申請和處理法院程序。

若果你因為沒有收到贍養費而有經濟困難的話,可以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只要你符合領取綜援的條件,社會福利署會向你提供援助,以紓緩經濟上的困難。

你如果需要法律援助、義務法律指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可向下列機構查詢:

法律援
助署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4字樓
電話: 2537 7677

社會福利署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7- 9字樓
熱線電話: 2343 2255

當值律師計劃義務法律指導服務
請往各區民政事務處預約
熱線電話: 2526 5969

甚麼是扣押入息令?

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章)、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香港法例第16章)和《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香港法例第192章)的規定,作出「扣押入息令」 ("扣押令")。

扣押令使你毋須接觸支付人便可直接從他的入息來源收取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來源」 (例如僱主、租客等等)在支付入息給支付人之前,須扣減扣押令所規定的款項,直接把該款項支付給你。

扣押令會述明扣押的金額、扣押期和付款辦法。扣押的金額並不只限於拖欠的款項,亦可包括將來的贍養費。法例並沒有限制付款辦法。你可以根據你的需要向法院要求「入息來源」用銀行轉賬、支票、現金或其他辦法付款。

法院怎樣才會作出扣押令?

法例規定,法院可以在以下情況作出扣押令:

  1. 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贍養令付款;及
  2. 該支付人有一份可供扣押的入息。

要界定支付人是否「無合理辯解」,需要知道支付人不付款的原因。一般來說,如果你相信他有能力支付而他又沒有提出任何解釋為甚麼不遵照贍養令付款,你可以假設他「無合理辯解」。當然,法院需要考慮他、你和(有需要時)其他人士(例如支付人僱主)的證供,才能決定支付人是否「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贍養令付款。

「入息」的範圍很廣,除薪金或工資外,它還包括租金、分紅、董事袍金、及各種形式的收入。因此, 「入息來源」可包括支付人的僱主、租客、他持有股份或作為董事的公司等等。

法例並沒有給「可供扣押的入息」下一個定義。一份「可供扣押的入息」必須有一個可辨別的個人、公司或機構作為「入息來源」,如果沒有一個可辨別的「入息來源」,法院便無法向「入息來源」發出扣押令。

例如,支付人是自僱人士(小販、的士司機等),他的顧客是他的「入息來源」,但因為無法預先知道誰將會是這些顧客,所以法院不可能向這些顧客發出扣押令。因此,支付人從賣貨、車資得來的入息,不是「一份可供扣押的入息」。這些情況下,你可以諮詢律師意見,採取其他的辦法追討贍養費。

如果支付人擁有物業,該物業出租後所收取到的租金,可能是「可供扣押的入息」,法院可以向該租客發出扣押令;如果支付人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該公司派發的股息可能是「可供扣押的入息」,法院可以向該公司發出扣押令;如果支付人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其所收取的袍金可能是「可供扣押的入息」,法院可以向該公司發出扣押令。

縱使你不知道支付人有沒有「可供扣押的入息」,你仍然可以申請扣押令。因為你提出申請後,支付人有責任向法院及你申報他的「入息」和「入息來源」,法院可根據實情去界定他是否有「可供扣押的入息」。

怎樣申請扣押令?

提出申請

你須以傳票或原訟傳票,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申請扣押令。並向法院提交一份誓章註1,提供下列的資料:

  1. 你的姓名和通訊地址;
  2. 支付人的姓名和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註2
  3. 有關贍養令的詳情;
  4. 導致作出有關贍養令的以前法律程序的案件編號;
  5. 有關贍養令的送達日期,如沒有送達該命令,則述明沒有送達的理由;
  6. 支付人拖欠付款,而你真誠相信支付人拖欠付款並無合理辯解;
  7. 拖欠付款的詳情,包括拖欠的款額以及在誓章日期當日累算的欠款;
  8. 已發出的任何判決傳票的案件編號及已為強制執行有關贍養令而提起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詳情;及
  9. 入息來源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入息的性質。

若果你不知道誰是支付人的入息來源,只要在誓章中說你不知道,這樣做並不會使你的申請無效。無論你有沒有列出支付人的入息和入息來源,他都須向法院和你提交一份「經濟能力陳述書」,詳細列明他所有的入息和入息來源。法院會在收到你申請後安排聆訊日期。

送達文件

在申請時,你要將傳票(或原訟傳票)和誓章,連同兩份副本遞交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視乎個案而定),法院職員便會處理你的申請,並在傳票(或原訟傳票)副本上蓋上法院的印章("蓋章副本"),以便你將它們送達支付人。

你(或代表律師)須將傳票(或原訟傳票)的蓋章副本、誓章及經濟能力陳述書的表格,用以下一種方式送達支付人(或他的代表律師):

  1. 面交送達註3;或
  2. 以普通或掛號郵遞寄往支付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根據現行法例,以(b)方式送達,文件寄出後的第七日,將被視作為文件的送達日期。

經濟能力陳述書

支付人須在申請文件蓋章副本送達予他後14日內,向法院及你提供一份「經濟能力陳述書」,詳細列明他所有的入息和入息來源。法院會將經濟能力陳述書送交各有關的入息來源,命令他們核實經濟能力陳述書的內容。

你如在申請文件送達日期後14日仍未收到支付人的入息陳述書,可以向法院提出「單方面申請」註1 (ex parte application),要求法院頒令支付人提交經濟能力陳述書。在法院作出命令後,你應將該命令用上文提及的辦法,送達支付人,支付人必須在法院作出命令七日內,向法院和你提交該經濟能力陳述書。

核實陳述書

法院收到支付人的經濟能力陳述書後,會下令入息來源在14日內須核實支付人在該陳述書中提供的資料,並向法院提交一份「核實陳述書」。法院會將一份核實陳述書副本送交你和支付人。

聆訊和扣押令

你和支付人都須出席申請的聆訊。你在聆訊中,應向法院提出理由支持發出扣押令的申請,與及和扣押令有關的資料(例如付款辦法、扣押期等等)。而支付人亦有權就你提出的論點作出回應。若果入息來源認為有必要向法院提出在經濟能力陳述書及核實陳述書沒有提及的事實,他亦可以要求出席有關部份聆訊,向法院闡述。

法院會就各方面所提交的資料,決定支付人是否沒有合理辯解而不付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是否可供扣押;和應否作出扣押令。法院會同時決定扣押的金額、付款方法和扣押令的有效期。

扣押令作出後,你應將有關的文件,以面交(參註3)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支付人及有關的入息來源。該命令會於註明的生效日期、或命令送達後第14日生效(以較後者為準)。

我取得扣押令後,在甚麼情況下會不能收到贍養費?

扣押令的原意是使你有一個穩定的途徑收取贍養費,在一般情況下入息來源都須遵照扣押令的規定,將在扣押令中指定的款額交給你。但在下列情況下,入息來源會未能支付全數:

  1. 支付人的入息減少至不足夠支付指定金額;
  2. 若果該入息來源是支付人的僱主,而在《僱傭條例》 (香港法例第57章)第32條特許的情況下(例如,僱主可扣除提供膳食、住所的費用),他可以先扣減支付人的工資。經扣減後的工資總數不足夠支付指定金額。

在(a)情況下,入息來源便須將支付人減少後的入息,全數支付給你。例如,支付人每月入息為$ 8, 000. 00,扣押令規定要扣押款額為$ 4, 500. 00,如果他入息跌至$ 4, 000. 00,入息來源應把$ 4, 000. 00全數扣押,以支付給你。

在(b)情況下,入息來源(即支付人的僱主)須在扣除根據《僱傭條例》扣減的數額後,把餘下的工資全數支付給你。例如,支付人每月工資為$ 8, 000. 00,扣押令規定要扣押款額為$ 4, 500. 00,而支付人僱主根據《僱傭條例》可先扣減$ 4, 000. 00。那麼入息來源便可先扣減$ 4, 000. 00;之後他只要將餘下的$ 4, 000. 00全數支付給你便履行了扣押令的規定。

無論在(a)或(b)的情況下,入息來源都須通知你和支付人他不能支付全數的理由和實際已付給你的金額。

在扣押令生效期間,入息來源可能因為支付人離職、租約期滿或其他原因,而不再是支付人的入息來源。入息來源須在這情況發生後七日內通知法院和你,法院可因此解除扣押令。扣押令解除後,入息來源便毋須再向你支付指定金額。

在上述第28至32段所提及的三種情況下,支付人仍有責任向你支付所欠的差額。而你亦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以另一項扣押令或其他方式追討這筆差額。

可扣押入息不足夠支付贍養費的全數的話,怎麼辦?

當支付人的可扣押入息並不足夠支付贍養令的全數,支付人應直接向你支付餘數。在這情況下,法例規定支付人須在其入息或入息來源有所增加時(譬如加工資增加或有兼職),將這些詳情在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你。你可以因應這些新增的入息或入息來源向法院申請多一項扣押令。

怎樣才可以更改或解除扣押令?

法院有權應你或支付人任何一方的申請更改扣押令。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頒令解除扣押令:

  1. 應你或支付人的申請;
  2. 在接獲入息來源已停止作為支付人入息來源的通知後;
  3. 在有關贍養令被解除或失去時效時;或
  4. 在作出另一項扣押令時。

申請更改或解除扣押令都須以傳票提出,並提交一份誓章述明:

  1. 你的姓名和通訊地址;
  2. 支付人的姓名和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參註2);
  3. 有關贍養令的詳情;
  4. 導致作出有關贍養令的以前法律程序的案件編號;
  5. 已發出的任何判決傳票的案件編號及已為強制執行有關贍養令而提起的任何其他行法律程序的詳情;
  6. 該項申請所謀求更改或解除的扣押令的案件編號;及
  7. 該項申請的理由。

如果支付人或入息來源不合作,怎麼辦?

若果支付人或入息來源,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法院命令,又或者向法院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支付人更可因此而被判入獄。

註1
甚麼是「傳票」、 「原訟傳票」?怎樣提出「單方面申請」 (ex parte application)?你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還是「區域法院」申請?訂立「誓章」的手續怎樣?以上問題涉及專業知識,難以用淺白的文字去清楚解釋。如果你打算不聘請律師而自行申請扣押令,你可往各區民政事務處約見義務律師,透過義務法律指導服務尋求指導,這服務的查詢電話是2526 5969。

註2
法例規定,支付人如更改地址,必須在14日內,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其新地址的通知寄往你的通訊地址。

註3
這並不是說你或你的律師必須親身送達。你可以委托第三者(例如律師行職員、速遞公司)把文件直接交給支付人(或代表他的律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