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入息令簡介-入息來源須知
扣押入息令簡介-入息來源須知
引言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 "支付人"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 "受款人" )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2.作為支付人的入息來源,你有義務和責任向法院及受款人提供有關支付人入息的資料,及在扣押入息令( "扣押令" )發出以後,根據扣押令的規定,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並直接支付給受款人。
3.這份小冊子的目的,是希望用淺白的文字,扼要地介紹「扣押入息令」這項追討贍養費的措施。我們在撰寫這份小冊子時力求準確地解釋法例和法院程序,但這小冊子本身並無法律效力,你有疑問時應徵詢你的律師或通過義務法律指導計劃尋求免費指導。
甚麼是扣押入息令?
4.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章) 、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香港法例第16章)和《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香港法例第192章)的規定,作出「扣押入息令」 ( "扣押令" ) 。
5.扣押令旨在協助受款人能穩定和準時地收取贍養令所規定的贍養費款額。扣押令發出以後,支付人的有關「入息來源」 (例如僱主、租客等等)便須從支付人的入息當中扣除扣押令所規定的款項,並直接把該款項支付給受款人。
6.扣押令會述明扣押的金額、扣押期和付款辦法。扣押的金額並不只限於拖欠的款項,亦可包括將來的贍養費。法例並沒有限制付款辦法。法院可以規定入息來源用銀行轉賬、支票、現金或其他辦法付款。
法院怎樣才會作出扣押令?
7.法例規定,法院可以在以下情況作出扣押令:
- 支付人在無合理辯解下而沒有遵照贍養令付款; 及
- 支付人有一份可供扣押的入息。
8.要界定支付人是否「無合理辯解」 ,需要知道支付人不付款的真正原因。一般來說,如果支付人有能力支付而又沒有提出任何解釋為甚麼不遵照贍養令付款,便可以假設支付人「無合理辯解」 。當然,法院最後要考慮支付人、受款人和(有需要時)其他人士(例如你或支付人的其他入息來源)的證供才能決定支付人是否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贍養令付款。
9. 「入息」的範圍很廣,除薪金或工資外,它還包括租金、分紅、董事袍金、及各種形式的收入。因此, 「入息來源」包括支付人的僱主、租客、支付人持有股份或作為董事的公司等等。
10.法例並沒有給「可供扣押的入息」下一個定義。一份「可供扣押的入息」必須有一個可辨別的個人、公司或機構作為「入息來源」 ,如果沒有一個可辨別的「入息來源」 ,法院便無法向「入息來源」發出扣押令。
11.如果支付人擁有物業,該物業出租後所收取到的租金,可能是「可供扣押的入息」 ,法院可以向該租客發出扣押令;如果支付人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該公司派發的股息可能是「可供扣押的入息」 ,法院可以向該公司發出扣押令;如果支付人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其所收取的袍金可能是「可供扣押的入息」 ,法院可以向該公司發出扣押令。
申請扣押令的過程當中,我有甚麼責任?
12.在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以後,支付人便須提交一份「經濟能力陳述書」 ,詳細列出支付人的所有入息和入息來源的資料。然後,法院便會向你發出命令,要你於14日內向法院提交一份「核實陳述書」 ,核實經濟能力陳述書中與你有關的部份,並提供有關資料,以供法院考慮(例如,你根據《僱傭條例》 (第57章)第32(2)條從支付人的工資中所扣除的金額註1 ) 。
13.若果你想在聆訊時,就經濟能力陳述書或核實陳述書向法院陳詞,可以在核實陳述書中表明意願,法院將通知你聆訊日期和地點,無論你是否出席聆訊,你都要依照第12段所述限期內向法院提交「核實陳述書」 。
發出扣押令後,我要做甚麼嗎?
14.法院如認為應該對支付人的一項或多項入息進行扣押,便會向有關的入息來源發出扣押令。受款人須將有關的扣押令以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你和支付人。有關的扣押令只會在送達日期後14日或命令註明的日期才生效(以較後者為準) 。故此,在生效日期前,你仍然要如常支付全部入息給支付人。
15.在扣押令生效以後,你便須從支付人的入息當中,扣押規定的款額,並直接支付給受款人。而你只需向支付人支付餘下的金額,便已履行你的責任。例如支付人的入息為$8,000.00 ,而扣押令規定的金額為$3,500.00 。你每次支付入息前,便須扣起$3,500.00支付給受款人;之後你只需給支付人$4,500.00便可。
16.但在下列情況下,你無須支付任何金額給支付人:
- 支付人的入息減少至不足夠支付扣押令指定金額;
- 你如果是支付人的僱主,而在《僱傭條例》 (香港法例第57章)第32條特許的情況下(例如,僱主可扣除提供膳食、住所的費用) 註2 ,你可以先扣減支付人的工資,而經扣減後的工資總數不足夠支付指定金額。
17.在(a)情況下,你須將支付人減少後的入息,全數支付給受款人。例如,支付人每月入息為$8,000.00 ,扣押令規定要扣押款額為$4,500.00 ,如果支付人入息跌至$4,000.00,你應把$4,000.00全數扣押並支付給受款人。
18.在(b)情況下,你須在扣除根據《僱傭條例》可扣減的數額後,把餘下的工資全數支付給受款人。例如,支付人每月薪金為$8,000.00 ,扣押令規定要扣押款額為$ 4 , 5 0 0 . 0 0 ,而你根據《僱傭條例》可扣減$4,000.00 。那麼你便可先扣減$4,000.00 ;之後只要將餘下的$4,000.00全數支付給受款人便可。
19.無論在(a)或(b)的情況下,你都不必再支付任何金錢給支付人。但你要通知支付人和受款人不能支付全數的理由和實際已付給受款人的金額。
當我不再是支付人的入息來源時應怎麼辦?
20.若果你在收到法院命令核實經濟能力陳述書以前,從未是或已停止作為支付人的入息來源的話,你便須在該命令日期的七日內,用本小冊子附錄中的指定表格通知法院。
21.若果你在收到扣押令以前,已停止作為支付人的入息來源的話,你便須在收到扣押令的七日內,用本小冊子附錄中的指定表格通知法院受款人。
22.若果你在扣押令執行期間停止作為支付人的入息來源,你須在停止作為入息來源的七日內用本小冊子附錄中的指定表格通知法院及受款人。法院在收到你的通知之後,可頒令解除該扣押令。
如果我不遵照法院命令,會有甚麼後果?
23.若果你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法院命令,又或者向法院提供虛假資料,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註1根據《僱傭條例》 (第57章)第32(2)條的規定,僱主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僱員缺勤;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或用具;僱員曾預支或僱主多付了工資;僱主供應膳食及住宿費用;僱主代僱員繳交退休金、公積金或儲蓄計劃的供款;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以及根據法例規定或授權而扣除僱員的工資。
註2如根據《僱傭條例》 (第57章)第32(2)條的規定所作之扣減和根據扣押令所作之扣押的總額,超出支付人該工資期內的全部工資, 《僱傭條例》所特許的扣減將會享有優先權- 《僱傭條例》第32條(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