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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例的修改

離婚法例的修改

政府最近修訂了《婚姻訴訟條例》 (離婚法例),使離婚法例能切合市民大眾的一般期望。本單張簡介經修訂法例的主要條文。

離婚的理由

離婚的唯一理由,依然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隨著離婚法例的修改,離婚理由須有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或多項支持:

  • 通姦;
  • 不合理的行為;
  • 遭一方遺棄一年(先前為兩年);
  • 如雙方同意離婚,分居一年(先前為兩年);及
  • 如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兩年(先前為五年)。

此外,當局已實施一項新程序,規定如雙方同意,可聯名提出離婚申請。當事人可引述下列兩項事實的其中一項聯名申請離婚:

  • 於一年前發出通知(在這段期間內,雙方毋須一定分居);或
  • 事前已分居一年。

申請離婚的時間規限

  • 除非能證明情況特殊,否則雙方必須結婚至少一年(先前為三年),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或申請。
  • 特殊情況是指婚姻一方蒙受異常困苦或異常傷風敗德的情況。

實施日期

條例的修訂條文於已經開始實施。

在本條例實施之前已開始的分居期間或遭遺棄期間,均獲新條文所承認,在計算新訂分居期間或遭遺棄期間的最起碼期限時,亦可被計算在內。

其他有用的資料

如欲獲得有關離婚其他事宜的輔導及資料,例如兒童監護和財務安排,請往社會福利署及各非政府團體轄下的家庭服務中心及輔導中心查詢。詳情請致電社會福利署熱線23432255。

〔本單張只供一般參考之用,所載資料或有未詳盡之處。如欲得知有關法例的詳情,可參閱經《婚姻訴訟(修訂)條例》 (1995年第29號條例)修訂的《婚姻訴訟條例》的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