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障婦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法例
-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對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普通襲擊、強行帶走或禁錮他人,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等罪行施加刑事制裁。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則對刑事恐嚇、強姦(包括婚內強姦)、亂倫、以威脅或虛假藉口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猥褻侵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以進行賣淫活動、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她/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和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等罪行施加刑事制裁。
- 家庭暴力案的罪犯的定罪率,由2013年的29.6%上升至2017年的43.1%。在2017年被定罪的罪犯當中,有33.9%被判即時入獄,另外28.4%則被判緩刑。能否成功檢控取決於多項因素。如受害人(可能是案中唯一可以指證被告人干犯罪行的證人)不願意在法庭作證,檢控便有可能不成功。
- 至於民事補救,除了可以就侵犯人身的侵權行為判予賠償和強制令之外,《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容許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禁制令,以保障受害人免受騷擾。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同性或異性的同居人士、前同居人士及其子女,及直系和延伸家庭成員。
- 就第5.21段提及關於法改會有關纏擾行為的報告,政府在2011年12月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諮詢期於2012年3月結束。2013年,政府委聘顧問研究海外司法管轄區實施的反纏擾行為法例,其後就顧問的研究結果和建議方案徵詢持份者的意見。在2013年12月的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一些委員對在香港制定纏擾法例持有很大保留,有意見認為訂立「反纏擾法」可能會影響新聞採訪活動和損害新聞自由,故此反建議進一步探討「特定關係」方案以立法保障某幾類特定的受害人。
- 由於「特定關係」方案未能對所有受纏擾行為影響的受害人提供同樣的保障,因此不獲包括法律界在內的持份者支持。最終沒有方案獲得公眾普遍支持。
- 儘管如此,自法改會發表報告後,已有多項加強保障市民免受騷擾的措施實施。以《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為例,由2010年開始,其適用範圍已擴闊至同居人士及前同居人士,以保障她們免受騷擾。
- 有意見促請政府加強保護婦女免受偷拍的法律保障。雖然香港沒有特定法例針對偷拍行為,但視乎情況而定,刑事法律已禁止這類行為,受害者亦可得到民事補救。
- 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可被控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罪,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或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如偷拍猥褻照片行為涉及使用電腦(包括智能手機),則不論犯事者是在公眾還是私人地方做出這些行為,他可被控《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
- 另外,如偷拍行為是在僱傭或教育範疇,或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時發生,並構成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則受害者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以性騷擾為由向肇事者提出民事申索。
- 如拍攝行為涉及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收集或使用該等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附表一的所有保障資料原則,例如第1(2)原則要求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如違反相關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向有關人士發出執行通知。違反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
- 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已於2018年發表《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將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訂為刑事罪行。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