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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核心文件
一般資料

人口、經濟、社會及文化特徵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有關人口、社會、經濟及文化方面的指標載於附件A。.
  2. 香港人口在2011年年中為707萬。近年人口增長率每年約由0.4%至1.1%不等,至2017年年中已增長至739萬。人口增長主要是因期內繼續有中國內地居民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和自然增長所致。
  3. 香港的人口中,華裔人士佔大多數(92%)。在2016年,居住在香港的少數族裔人士數目為584 383(約佔人口的8%),較2011年上升29.5%。在全港少數族裔人士中,菲律賓人的數目由2011年的133 018顯著上升至2016年的184 081,佔全港少數族裔人士的比例由29.5%上升至31.5%。
  4. 在2016年,就常用交談語言而言,94%的五歲及以上華裔人士在家中最常用廣州話,其次是其他中國方言(非廣州話及普通話)(3.4%)。另一方面,在五歲及以上的少數族裔人士中,有45.6%以英語為他們在家中最常用的語言,其次是廣州話(30.3%)。
  5. 香港人口持續老化。15歲以下人口的比率由2011年的11.6%輕微下跌至2017年的11.4%,而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率則由13.3%上升至16.4%。
  6. 香港是一個細小和開放的經濟體系。香港的人均生產總值在2016年約為339,500港元。香港經濟在過去十多年日益朝着以服務業為主導的方向發展,服務業佔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由2001年的88.1%上升至2016年的92.2%。
  7. 香港一直致力成為一個知識型及高增值的經濟體系。香港特區政府竭力維持有利營商的環境,強化四個支柱產業(即貿易及物流業、金融服務業、專業及工商業支援服務業,以及旅遊業)的競爭優勢,以及促進及支援具有龐大潛力的新興行業(如創新及科技、創意產業以及高增值航運服務業)的發展,以促進經濟多元發展,為香港經濟注入新的持續增長動力。隨着這些發展趨勢,香港對較高學歷及技術人才的需求料會繼續增加。
  8. 香港特區的憲制、政治及法律架構

    香港特區《基本法》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以及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有關決定,香港特區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也於同日開始實施。
  10. 《基本法》是香港特區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並就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香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香港特區的社會、政治、文化及其他制度作出規定。
  11. 《基本法》所涉及的事項很多,其中包括:
    1. 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區的防務和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2. 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區終審法院
    3. 香港特區的行政和立法機關成員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組成;
    4. 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5.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6. 全國性法律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者外1,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7. 香港特區可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香港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8. 香港特區保持自由港、獨立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制訂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香港特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發行和管理港幣;
    9. 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制訂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勞工和社會福利的發展政策;
    10. 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第三章所保證的多項權利和自由;以及
    1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將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會在“保障和促進人權的概況”一節詳述。

    政治體制

  12.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行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制定及執行政策、提出法案、執行法例及為市民提供服務。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香港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諮詢區議會。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
  13. 行政長官

  14. 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此外,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並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並報請任命主要官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行政長官亦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5. 《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16. 行政會議

  17.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對法定上訴、呈請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18. 行政會議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由行政長官主持。《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19. 現時行政會議的成員包括在政治委任制下委任的16位主要官員,以及16位非官守成員。
  20. 香港特區政府架構

  21. 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如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其職務會依次由三位司長(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臨時代理。香港特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22. 目前,特區政府總部轄下有13個局,每個局由一名局長掌管。除廉政專員、申訴專員和審計署署長外,所有部門首長均須向所屬的司長及局長負責。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和審計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23. 政治委任制度在2002年7月1日推行。在此制度下,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13位決策局局長是政治委任官員。他們負責指定的政策範疇,並向行政長官負責。他們同時獲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與非官守行政會議成員一起協助行政長官制訂政策。在此制度下,公務員維持常任、專業和政治中立。
  24. 立法會

  2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的職權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特區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以及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等。
  26.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根據《基本法》附件二以及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有關決定,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如下:
  27. 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
  28. 《基本法》附件二規定,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作出《決定》,訂明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香港特區政府就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的議案於2010年6月獲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於2010年8月予以備案。超過320萬名選民可以在2012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兩票,一票投給地方選區的候選人名單,一票投給新增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另一張候選人名單。這個新增功能界別以全港為一個選區,候選人是民選區議員。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由70位議員組成,當中35位議員由功能界別選出,除了上述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以外,其餘每個功能界別各代表香港特區一個重要的經濟、社會或專業界別;另外35位議員由地方選區直選產生,全港分為五個地方選區,每個地方選區選出五至九位議員。
  29. 至於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通過的《決定》訂明,《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就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本地法例所需作出的技術性修訂已在2015年7月獲立法會通過。
  30. 區議會

  31. 香港特區成立了18個區議會,負責就影響地區人士的福祉的所有事宜向特區政府提出意見,透過推行社區參與計劃(包括康樂文化活動)促進社區建設,以及在區內進行環境改善計劃。就第五屆區議會(2016至2019年)而言,香港特區劃分為431個選區,每區選出一位民選議員。此外,區議會亦有27位當然議員(由各個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第五屆區議會一般選舉已於2015年11月22日舉行。
  32. 相關統計

  33. 與政治體制相關的統計(包括選民登記數字及投票人數)載於附件C
  34. 司法管理

    香港特區的司法體制

  35. 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法治、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獨立的法律專業和獨立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司法機構。
  36. 《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37. 香港特區設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競爭事務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死因裁判法庭。上述法院審理所有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包括市民之間以及特區政府與市民之間的訴訟。
  38.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此外,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依照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39. 《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此外,第八十八條亦訂明,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40. 法官享有任期保障。《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訂明,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41. 相關統計

  42. 在2012年至2017年(1至7月)(另有註明除外),香港特區有關執行司法工作的統計數字,列述如下。有關犯罪者判刑及在羈押期間死亡的統計,載於附件D
    1. 涉及暴力致死及危及生命安全的罪行的呈報個案數目
    2. 涉及暴力致死及危及生命安全的罪行的呈報個案數目
    3. 干犯暴力或其他嚴重罪行而被捕者的數目
    4. 干犯暴力或其他嚴重罪行而被捕者的數目
    5. 涉及性罪行的呈報個案數目
    6. 涉及性罪行的呈報個案數目
    7. 按每100 000人計的警務人員數目
    8. 按每100 000人計的警務人員數目
    9. 法官及司法人員數目
    10. 法官及司法人員數目
    11. 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統計
    12. 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統計

    非政府機構

  43.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證香港居民享有結社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相對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八條亦保障結社的自由。在香港特區,所有組織包括公司、社團、職工會及儲蓄互助社應按照適用法例(例如《公司條例》(第622章)和《社團條例》(第151章))的規定向有關當局登記或註冊。
  44. 豁免繳稅

  45. 除受某些限制外,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有意申請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可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46. 任何機構或信託團體如要成為慈善團體,必須純粹是為法律界定的慈善用途而設立。界定慈善團體法律特質的法律,是參照過往法院的判決發展出來的。
  47. 根據案例法,可接受為具慈善性質的用途概述如下:
    1. 救助貧困;
    2. 促進教育;
    3. 推廣宗教;以及
    4.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用途。
  48. 雖然首三項所列的用途,其有關之活動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進行,但在(d)項下的用途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


1 《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載於附件B
2 該數字包括於2012年10月1 日發生的南丫海難的39名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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