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數字指該年六月底的數字。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1) 不包括水上人口及水塘區域。註釋:這些數字不包括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3年年中至2015年年中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
(1) 15歲以下人口數字與每千名15至64歲人口相對的比率。
(2) 65歲及以上人口數字與每千名15至64歲人口相對的比率。
(3) 15歲以下和65歲及以上人口數字與每千名15至64歲人口相對的比率。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
(1) 根據2011年人口普查所採用的定義,單親人士指從未結婚、已喪偶、 離婚或分居,並與未滿18歲子女住在同一住戶內的母親或父親。2001年及2006年的數字已根據以上單親人士的定義重新編製。
(2) 2006年中期人口統計的數字包括975 971個有女戶主的家庭住戶,其中報稱有多於一名戶主及最少有一名女戶主的家庭住戶有332 402個。
(3) 2011年人口普查的數字包括1 078 228個有女戶主的家庭住戶,其中報稱有多於一名戶主及最少有一名女戶主的家庭住戶有300 329個。
註釋: (1) 指“按目的劃分的個人消費分類”下的“衞生保健”及“教育”類別。“衞生保健”包括有關門診及住院服務、藥物及醫療保健用品的開支。“教育”包括學費(但不包括興趣班及運動班)及其他教育服務的開支。
註釋: (1) 體重過輕的兒童為其體重低於世界衞生組織2006年兒童成長標準之中位數減兩個標準差。6至24個月及48至60個月的數據分別來自(2) 2014年和(3)2010年出生的兒童的臨床資料。
註釋: *總數包括性別不詳的嬰兒。
註釋:
呈報的傳染病宗數為衞生署截至2017年11月10日所知悉的個案數目。
在各指定年份,並沒有接獲呈報急性脊髓灰質炎(小兒麻痺)、炭疽、白喉、漢坦病毒感染、中東呼吸綜合症、鼠疫、回歸熱、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天花、病毒性出血熱、西尼羅河病毒感染或黃熱病的個案。
在上述時期內列為須呈報的傳染病包括:
政府統計處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 臨時數字。
† 由2016年5月起,肉毒中毒的個案定義已經修訂。
‡ 由2014年2月21日起,新型甲型流行性感冒列為須呈報的傳染病,以取代甲型流行性感冒(H2)、變異株甲型流行性感冒(H3N2)、 甲型流行性感冒(H5)、 甲型流行性感冒(H7)及甲型流行性感冒(H9)。
§ 不包括食物中毒個案中受影響的人數。
- 不適用。
註釋:
* 在個別性別及年齡組別內佔所有人士的百分比。
§ 由於抽樣誤差大,有關統計數字不予發表。
0.0 指少於0.05%
資料來源:
2013年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統計調查(是項統計調查是以非經常性的形式進行,在過去五年內只進行了一次。)
註釋:
由2001年起,疾病及死因分類乃根據《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第十次修訂本。
* 根據ICD第十次修訂本,死亡個案的死因若屬於第十九章“損傷、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後果”,則應以第二十章“疾病和死亡的外因”作分類。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於2001年起加入為死因排次的疾病組別。
‡ 包括年齡不詳。
註釋:
由2001年起,疾病及死因分類乃根據《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第十次修訂本。
* 根據ICD第十次修訂本,死亡個案的死因若屬於第十九章“損傷、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後果”,則應以第二十章“疾病和死亡的外因”作分類。
†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於2001年起加入為死因排次的疾病組別。
‡ 包括性別不詳。
註釋:
數字包括就讀日校、夜校、特殊學校及特殊班的學生。
(1) “淨入學率”的定義為在某特定敎育程度的適齡組別的學生人數,相對該適齡組別總人口的百分比。香港的小學、初中(中一至中三)及高中(中四至中六)程度的適齡組別分別為6-11歲、12-14歲和15-17歲。鑑於有部分適齡的學童會跨敎育程度就學,即使香港實施9年小學及初中免費普及教育,淨入學率仍會少於100%。
(2)香港自1978年起透過公營小學及中學(包括官立、資助及按額津貼學校)實施9年免費普及基礎教育(包括6年小學和3年初中教育)。在該學年9月1 日時年滿5歲8個月的學生便可入讀香港公營小學,亦即對應於該學年12月31日計,年滿6歲。為了更恰當地反映香港學生就學情況,自2015/16學年起,編制淨入學率的時點會按學生在該學年12月31日的年歲計算。
(3) 數字包括社會福利署轄下的感化/住宿院舍及懲教署轄下的懲教院所。
(4)數字包括就讀技工級課程及毅進文憑課程的學生。
(5) 數字包括由營辦補習班、職業訓練及成人教育的私立學校所開辦的日間中學課程。
(6) 新高中學制已於2011/12學年起全面推行,由該年度起,中學程度的淨入學率會以12至17歲的學齡人口作基礎編製。
(7)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由2011年年底至2016年年中的人口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淨入學率的數字已按經修訂後的人口數字編製。
# 臨時數字
註釋:
括號內數字是把有關年齡及性別組別人口中的外籍家庭傭工扣除後,編製的就學比率。
註釋:
數字反映該學年9月中時的情況。
數字包括官立、資助及按位津貼學校,但不包括特殊學校。
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 由於抽樣誤差大,有關統計數字不予發表。
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統計數字是按“香港標準行業分類2.0版”編製。
(1) 住宿服務包括酒店、賓館、旅舍及其他提供短期住宿服務的機構單位。
(2) 零售、住宿及餐飲服務業合計通常被稱為「與消費及旅遊相關行業」。
0.0 指少於 0.05%
註釋: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上表由2012年至2015年與人口有關的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註釋:(1)數字是指按人口平均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以當時市價計算)。
註釋:(1)數字是指本地生產總值的實質變動百分率。
註釋:
本表的數字是2017年11月10日公布的最新數據。
在香港,首次公布的某一期間的本地居民總收入數字稱為“初步數字”。當獲得更多數據後,這些數字會作出修訂。其後公布的所有經修訂數字均稱為“修訂數字”。已採納了全部定期資料來源所得的數據編製而成的數字,則為最終的數字。
(1) 本地居民總收入指一個經濟體的居民透過從事各項經濟活動而賺取的總收入,不論該等經濟活動是否在該經濟體的經濟領域內或外進行。本地居民總收入的計算方法如下:
本地居民總收入 = 本地生產總值 + 對外初次收入流量淨值
初次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員報酬。投資收益包括直接投資收益、證券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及儲備資產收益。
(2) 某一年度以環比物量計算的實質本地居民總收入是把該年的環比物量指數乘以參照年的以當時價格計算的數值。實質本地居民總收入的環比物量指數的連續時間數列是採用按年重訂權數及環比連接法編製而成的。
(3) 一個經濟體的按人口平均計算的本地居民總收入指把該經濟體在某統計年的本地居民總收入除以該經濟體在同年的人口總數所得的數字。
(4) 一個經濟體的按人口平均計算的實質本地居民總收入指把該經濟體在某統計年的實質本地居民總收入除以該經濟體在同年的人口總數所得的數字。
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間進行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提供一個基準,用作修訂自2011年人口普查以來編製的人口數字。本表由2012年至2016年的按人口平均計算的本地居民總收入和按人口平均計算的實質本地居民總收入數字已作出相應修訂。
* 修訂數字
註釋:
(1)
2014年10月起的消費物價指數是根據2014/15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得的開支權數編製。較早的指數則是根據舊的開支權數而經過按比例換算與新基期的指數拼接。
註釋:
(1)
2015年10月起的按年變動率是根據以2014/15年為基期的消費物價指數計算。2015年10月以前的按年變動率是以當時所屬基期的指數數列(例如以2009/10年為基期的指數數列),對比一年前相同基期的指數來計算的。
註釋: * 由於數值較不顯著(少於1,000萬港元),數據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