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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

赡养费

为针对赡养费受款人在收取赡养费和执行赡养令时所遇到的困难,由前民政事务局召开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曾就影响合资格领取赡养费人士的法例和行政措施进行检讨,并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发表报告。

工作小组的建议

工作小组于一九九九年向大约3 0个团体搜集意见,其中包括非政府机构、临时区议会和专业团体。工作小组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发表报告,当中胪列了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全部获当局接纳。主要的建议包括: -

  • 放宽法院可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条件;
  • 授权法院向拖欠赡养费的赡养费支付人征收附加费;
  • 修订有关判决传票的条款;
  • 协调综援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处理程序;及
  • 就有关赡养费问题展开宣传和公众教育。

落实建议

(a)扣押入息令

《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和《扣押入息令(修订)规则》已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工作小组所提的下列建议也得以落实-

  1. 授权法院可在涉讼双方都同意发出扣押入息令,或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赡养费支付人不会准时足额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在任何阶段发出该项命令。法院可自行或就涉讼任何一方的申请发出该项命令;
  2. 赋予法院酌情决定权,让法院可按个别案件的情况,在其认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免除法例中订明的某些程序和缩短有关的时限。

欲知更多有关扣押入息令的资料,请按此

(b)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

《 2003年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条例》于2005年5月1日生效。此条例订定两项法定措施,规定赡养费支付人缴付赡养费欠款的利息,以补偿受款人因支付人拖欠赡养费而招致的金钱损失,及引入附加费条文,以阻吓支付人经常无合理辩解而拖欠赡养费的情况。

根据条例的规定,赡养费受款人有权按判定利率自动收取赡养费欠款的利息,或按法院批出的利率,收取欠款利息。如受款人认为支付人经常无合理辩解而拖欠赡养费,更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支付人就赡养费欠款缴付附加费。法院可命令支付人缴付附加费,其数额可达赡养费欠款额的100% 。

为方便有关各方(包括赡养费受款人和支付人、社工和律师)计算欠款的利息和附加费,当局编制了一套电脑程式,以供参考。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按此接达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专题网站。

(c)判决传票

我们正研究有关修订判决传票的建议。

(d)申请综援和法律援助的程序

同步处理综援和法律援助申请的程序自2000年9月已实施。

宣传及公众教育

推行各项宣传和公众教育措施,协助赡养费受款人了解本身的权益和可获得的服务,及让市民明白,一个人即使离婚后,也有责任为其前配偶和子女提供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