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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治理

地區治理

政府在地區治理方面的施政目標是促進和諧社區,提升巿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為提升地區治理效能,政府於2023年5月公布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強化地區治理架構及重塑區議會。

強化地區治理架構

作為完善地區治理的一部分,政府於2023年7月成立「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領導委員會」)及「地區治理專組」(「專組」),以期在中央層面加強統籌力度,提高地區治理效能。「領導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主持,負責制訂地區治理整體策略方針、具體政策和措施、工作優次和資源調撥。「專組」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負責指揮和統籌各政策局及部門的地區工作,並協調涉及跨部門或跨區的地區問題。

重塑區議會

隨着立法會於2023年7月全票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7月10日正式刊憲生效。重塑後的區議會重回《基本法》下作為非政權性的區域諮詢和服務組織定位,堅定將國家安全放於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並充分體現行政主導,協助政府增強地區治理效能,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第七屆區議會由2024年1月1日開始運作,由18區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區議會共有470個議席,包括委任議席179個、地區委員會界別議席176個、區議會地方選區議席88個及由新界鄉事委員會主席出任的當然議席27個。

區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就影響區內民生、居住環境及居民福祉的地區事務及管理,接受政府諮詢。區議員亦會定期與市民接觸,多方面收集市民意見,以及提供地區服務,包括諮詢或轉介個案等。在政府統籌下,區議會會與其他地區諮詢、服務組織配合,令對區內市民的服務達到最佳效果。

地區管理委員會

各區亦設有地區管理委員會(區管會),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主席,成員包括負責提供區內主要服務的政府部門的代表。各部門可透過區管會商討地區事宜,協調區內公共服務和設施的管理,以滿足區內居民的需要。

地區委員會

地區上除了區議會作為主要諮詢機構外,亦有其他諮詢委員會,包括每個地方行政區各一個的「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和「地區防火委員會」,和每個地方行政區一個至數個不等的「分區委員會」。

「地區防火委員會」自1998年3月在各區先後成立。「地區防火委員會」積極推廣防火安全及其他有關大廈安全的事宜,亦會在區內舉行有關防火及大廈安全的教育和宣傳工作,並與業主立案法團合力推廣並協辦大廈防火演習。

「分區委員會」自1972年起在各區先後成立。「分區委員會」推動公眾參與地區事務;就籌辦社區參與活動及推行由政府贊助的計劃,提供意見並加以協助;並就影響該分區的地方問題提供意見。現時全港共有71個「分區委員會」。

「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在1976年9月成立,在撲滅罪行方面擔當重要角色,不但檢視區內的治安情況,亦會反映區內市民關注的治安問題。「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負責在區內舉行宣傳活動,協助提高市民的防止罪案意識,並鼓勵市民積極參與滅罪工作。

民政諮詢中心

各區民政事務處轄下的20個民政諮詢中心,免費為市民提供多種服務,包括解答有關政府服務的一般查詢、派發政府表格和資料刊物、辦理作私人用途的聲明,以及把區議員會見市民計劃、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和租務主任計劃的個案轉介有關部門處理。